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8379號建議的答復
《關于加快完善地方金融監管相關法律依據為地方政府行使金融監管職能提供上位法支撐的建議》收悉。經認真研究,現就涉及我會職責范圍的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是交易場所的基本功能是為市場參與者提供平等、透明的交易機會,促進要素和商品的有序流轉和公平交易,具有較強的社會性和公開性,需要依法規范管理,確保安全運行。根據《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2〕37號)等規定,清理整頓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我會,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負責統籌協調、督促、指導省級人民政府開展各類交易場所清理整頓工作,督導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建立對交易場所和交易產品的規范管理制度,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的審批設立、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等工作。同時,省級人民政府依法對區域性股權市場進行監管,承擔風險處置責任,制定實施細則和操作辦法,我會負責制定統一的區域性股權市場業務及監管規則,對省級人民政府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對市場規范運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等。
二是近年來,國內金融快速發展,金融改革不斷深化,各類新型金融業態不斷涌現,對金融監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在此背景下,完善包括地方交易場所、區域性股權市場在內的地方金融監管相關法律依據,對完善地方金融領域監管、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具有重大意義。目前,部分類別交易場所已有國家層面的規定(如區域性股權市場、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國家有關部門對碳排放、電力等部分交易場所也發布了具體規定,全國已有28個?。▍^、市)出臺了交易場所管理規則,有關交易場所的監管制度不斷完善。
三是完善地方金融監管相關法律依據為地方政府行使金融監管職能提供上位法支撐,既要做好頂層設計和總體制度安排,也要統籌完善中央和地方的事權分工和監管協同,又要凝練實踐中探索形成的經驗與共識。目前,我國各地區不同金融業態發展較不平衡,監管能力不一,各地區探索形成的經驗尚待進一步檢驗并升華凝練。需要在深入研究、綜合評估并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適時完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
目前,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類別眾多,涉及大宗商品、文化產權及藝術品、金融資產、國有產權、農村產權、林權、礦權、知識產權、碳排放權、排污權等多個類別,交易品種多樣,情況比較復雜。地方交易場所管理制度既要兼顧統分關系,做好統一的交易場所管理制度與具體類別交易場所行業監管制度協調銜接,也要兼顧地方金融領域同非金融領域的監管適配,在地方事權范圍內進一步研究論證,以保持交易場所監管規則體系的完整性、協調性和統一性。
下一步,我會作為聯席會議牽頭單位,將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動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認真總結清理整頓和規范發展各類交易場所的實踐經驗,完善各類交易場所監管規則,研究論證在國家層面出臺交易場所監管制度的可行路徑,進一步增加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的制度供給,推動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逐步走上規范發展道路,切實發揮服務實體經濟功能。同時,我們將認真梳理、總結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管、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相關規定和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工作機制、經驗做法,積極配合支持有關方面研究制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相關法規,完善地方金融監管體制,落實好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確定的三項任務。
(來源:要素交易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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